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6日,采購人J委托代理機構T就該單位“儀器設備配置更新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有關設備。Y公司、Q公司參與投標。2022年8月16日,代理機構T發布中標結果公告,Y公司為中標供應商。2022年8月24日,Q公司對本項目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提起質疑。2022年9月2日,Q公司向浙江省財政廳提起投訴。
關于質疑項1:對于“后附廠家彩頁第4頁,只提了專屬廢料回收,并非招標參數提的非微滴內回收”的質疑事項,采購人及代理機構的答復為“產品彩頁一般只是產品的大致介紹,并不一定會介紹產品的所有技術指標”不準確。產品彩頁的內容可以不全或不完整,但不能是錯誤的。對于此答復,Q公司認為這是在往偏離標書的方向上引導,是一種不負責任的答復。
關于質疑項2:關于“高效微粒過濾功能”,廠家用“全封閉芯片設計”搪塞,明顯是偷換概念。“高效微粒過濾功能”指的是儀器是否有此功能,而非耗材有此功能。采購人及代理機構應詳細說明儀器是否有此功能并提供證據。
關于質疑項3:“無需額外熒光校正”的回復不成立。廠家僅將5個熒光通道的有關軟件截圖放到答復文件中,但沒有5個熒光通道間相互串擾情況的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無需額外熒光校正”,僅證明了儀器可以做5個熒光通道或無參比通道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實驗,明顯對于此質疑的回復“答非所問”。
關于質疑項4:提供的軟件截圖完全看不清,無法對軟件截圖進行確認。因此,對提供的驗證數據是否能與軟件設置相呼應存疑,或者驗證數據不是在儀器上完成的。采購人及代理機構應對“實驗驗證”環節進行描述并提供清晰的軟件截圖。
投訴人Q公司提供了質疑函、質疑答復函、產品宣傳圖片、技術商務資信評分明細表等證據。
經財政部門調查查明:在投訴處理階段,浙江省財政廳與中標供應商核實確認,其投標文件未提供“具備產物回收功能(非微滴內回收后的測序驗證數據)、無需額外熒光校正通道(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微滴體積:可調節儀器生成微滴體積,調節范圍為0.5~1nL(需提供液滴大小軟件截圖或液滴測量數據)”等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證據資料,偏離表中未針對“具有高效空氣微粒過濾功能”進行響應。
處理結果
浙江省財政廳投訴處理決定:投訴人關于采購人J儀器設備配置更新項目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違法的投訴,投訴事項成立,且影響采購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中標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處理理由
浙江省財政廳認為:關于投訴人的4個投訴事項。針對該項目中的微滴式數字PCR,招標文件設定了技術條件(略),Y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據材料,未響應技術條件“具有高效空氣微粒過濾功能”。投訴調查處理階段,Y公司對此進行了確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Y公司就評分項“產品技術指標的符合性”的評審得分(50分),應予調減7分,其總評審得分應予以相應調整。根據評審報告,Y公司總得分為93.21分、排序第一,且為本項目唯一的中標候選人。W公司總得分為92.11分、排序第二,未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Y公司總得分調減7分后,不再排序第一,本項目將無合格的中標候選人,采購結果改變。
(供稿單位:浙江省政府采購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