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項目背景
該項目是通城縣某幼兒園改造項目,預算金額230萬余元,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
02. 基本情況
然而,事情并非表面上看起來那么簡單。財政局接到了來自其他供應商的舉報,指出可能存在不正當的利益沖突。對此,財政局迅速采取行動,對此事進行了深入調查。經過仔細的核實和取證,調查結果令人震驚:中標公司的股東之一黃某與評審專家黎某之間竟然存在著夫妻關系。
03.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通城縣財政局 對評審專家黎某處以2萬元罰款,并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04. 知識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知評審專家與供應商為夫妻關系則需要進行回避。那么,這里引出一個問題:兩家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能參與同一項目的投標嗎?(點擊藍字立即查看)。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提到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以及不同商家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情況下,不得參加同一項目。規定中提及的情形并不包括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夫妻關系,所以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當法定代表人為夫妻的供應商參加同一項目,可以重點核查其投標文件,但是不能直接以此為由拒絕他們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