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進行了工程的重大變更,導致工程量發生了重大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款結算達不成一致的,是否應當參照簽訂原合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定額標準或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結算工程款?
問:建設工程施工發生重大變更,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解析:實踐中,因設計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或者發包方提出“新增工程”等工程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情況非常普遍。此時,如果發包人和 承包人就如何結算工程價款達不成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本文以下簡稱《解釋(一)》)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注意此處的用詞是“可以”而非“應當”。依據《解釋(一)》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由此可知,建設工程結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只要合同對工程增加如何結算的約定是明確的、具體的,根據增減工程的性質、標準可以適用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結算工程款,并不會因此而導致當事人之間利益的顯失公平,那么,原則上仍應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而在因增減工程的性質、標準不宜適用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結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約定不明無法適用的情況下,則可根據《解釋(一)》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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