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刪除了原財政部令第18號“有本辦法規定的中標無效情形的,由同級或其上級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的規定,中標無效的決定權不再由財政部門單獨行使,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過程中,也有權決定中標無效。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至少在其中的兩個條款 中確定了采購人決定中標無效的權利:
(1)第六十八條第四款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此款賦予采購人在定標時有法定事由的,有權不按照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其中就包含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符合中標條件,中標無效的情況。
(2)第七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此條更加明確,采購人在定標后發現有合法事由導致中標無效的,有權改變中標結果,即有權直接決定中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