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問題
應急工程的定義是什么,是否可以不招標?有沒有相應的管理辦法?
NO.2 解析
《招標投標法》第66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了可以不招標的情形,其中并未使用“應急工程”這一表述。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涉及搶險救災,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包括發生地震、風暴、洪澇、泥石流、火災等異常緊急災害情況,需要立即組織搶險救災的項目。例如必須及時搶通因災害損毀的道路、橋梁、隧道、水、電、氣、通訊以及緊急排除水利設施、堰塞湖等項目。
這些搶險救災項目無法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組織招標,否則將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損失。
不適宜招標的搶險救災項目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不能滿足招標所需時間。二是不立即實施將會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另外,因災害后按正常實施的項目,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是搶險救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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