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投標人,招標人將拒絕其投標。”投標人A公司的投標文件中,附有“三年內無騙取中標、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承諾函”。該項目經評審,A 公司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其他投標人提出異議,舉報 A公司前年承接的某工程項目因出現重大工程質量問題被行政監督部門處罰。經招標人調杳,該事項屬實。
請問:A公司除了將被取消中標資格外,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案例解析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本案 A公司在投標前三年內曾出現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但在投標文件中卻隱瞞了這一事實,并出具了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承諾函。該情形應屬于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招標人除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外,還可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并報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結合其違法情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等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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