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質疑——是指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疑問主張權利的行為。《招標投標法》第65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質疑是招投標活動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投標人有權提出異議(質疑)和投訴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因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違法違規使投標人權益受到損害;
二是因招標過程(含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違法違規使投標人權益受到損害;
三是因評標結果(工程建設項目)或者中標結果(政府采購項目)違法違規使投標人權益受到損害。
凡是發生上述三種類型的違法違規情形,投標人就可以提起異議(質疑)和投訴,其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對于上述三種類型的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有疑問的,投標人還需要先提出異議后才可以投訴,政府采購項目中,投標人對上述三種類型中的任何問題有疑問的,必須先提出質疑后,才能夠投訴。
問題一:具體什么樣的采購文件可以質疑 ?
《政府采購法》第42條第2款規定,“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投訴、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可見其包括的范圍很廣,基本涵蓋了政府采購活動從開始到結束的全部文件和資料。《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3條關于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的認定,其中第1項規定,供應商“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根據法律推理,此處所稱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并非采購過程中的任意文件或資料,應具備2個特征:一是供應商可以收到;二是采購人需要公告。綜合上述法律法規,通過排除法可以得出,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應指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詢價通知書等。
問題二:開標結束后還能質疑招標文件嗎?
具體要看是否在質疑有效期內,如果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以質疑。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意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
問題三:怎樣的招投標異議(質疑)可直接駁回?
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關于投訴處理的規定:“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這是對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說所附的證據不得涉及招投標保密信息,否則可以以“證據來源不合法為由”依法予以駁回。《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這里所指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人、監督部門、公證部門、評標專家、參與招標設計、咨詢服務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等。
綜上,招投標活動中異議的受理人可以根據上述四種情形判斷是否可以依法不予受理并且直接駁回異議,而無需對異議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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