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6種情形的可以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從條例上可以看出,雖然【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屬于串標行為,但標書由同一臺電腦打印或上傳這點,這個真不好認定。
小編咨詢了一位業內相關人士,他表示:在評標時,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分析發現多家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電子版光盤是同一臺電腦刻錄的,但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屬于串通投標,只有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嚴格出臺相關規定,才能遏制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的發生。
從現行法律來看,《電子招投標辦法》中并沒有對此做相關規定,招投標法和實施條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而是把“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作為認定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定情形。
而且上傳投標文件屬于“辦理投標事宜”,使用同一臺電腦上傳標書并不絕對可以認定是同一人所為,如果是朋友之間不知情的前提下借用電腦,或者大家都用同一臺公用電腦上傳呢?
所以,僅從法律角度來說,“通過同一臺電腦上傳標書”并不是一定會被認定是“串通投標”。
上一篇:投標文件就應該這樣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