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解讀
01-適用情形
本條款的適用情境是:建設工程經過了招投標程序,甲方作為建設方發出了招標文件,乙方是施工企業制作投標文件參與投標,經過評標后,確定乙方中標,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但是在中標確定后,建設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希望得到更好的條件,又就建設工期、工程價款、工程范圍等實質性內容與承包商進行協商,最終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
這個時候如果起了糾紛,要以建設工程合同還是招投標文件作為結算依據呢?本條款給出的結論是:要以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依據。
02-條款解讀
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依據合同以要約—承諾方式訂立的規定,在債法領域,要約邀請本無約束力。
但在招投標法領域內,招標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投標文件作為要約,必須對招標文件進行實質性的響應,否則就是廢標。
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的效力順序如下:第一位招標文件、第二個是投標標書,第三個是中標通知書,第四個是施工合同,最后才是補充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該解釋接受采訪時,特別強調“最重要的是,第10條確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只要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的記載不一致,就應當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依據,以徹底杜絕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現象”。
所以,最高法院非常重視第十條的基石作用,其也必將在實踐中對于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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