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同時,我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無論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均限定聯合體投標的唯一性、排他性,即只要參與聯合體投標,屬于聯合體成員,即喪失了再次參與投標的資格,不得再次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投標。
實踐中,有的投標人為了提高中標率,一方面組成聯合體投標,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或者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投標,顯而易見,這種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相關投標行為當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