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參考法規來源:《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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