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光盤導入后先宣布投標報價,再進行評審。但在開標現場代理機構導入光盤后即開始資信技術評審,資信技術標評審結束后才宣布投標報價并進行價格評審。評審結束后,有投標人提出程序不符合規定,要求重新組織招標。請問該如何處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制定時考慮了開標的特殊性,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規定: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做出答復,并制作記錄”。該條例將異議作為投訴的前置條件,故投標人在評審結束后提出異議不符合前述規定。對于該項目來說,應依據該程序性錯誤是否對評審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而進行區別處理:如該程序性錯誤對評審結果未造成實質性影響,建議認定開標、評標活動有效,對招標代理機構未按規定開標的情況另行處理;如該程序性錯誤導致影響評審結果的,建議重新組織招標,并對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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