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明確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本文法律依據來源:《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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