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8日訊 正和島兩會沙龍3月6日在長安俱樂部舉行。今年的主題為“2016我們相信什么”。近30位企業家和兩會代表、委員親筆寫下自己的相信,每個字的背后都飽含企業家們的堅守和希望。記者獲悉,與會的代表、委員同企業家們各自分享了自己對兩會的看法和和自己對未來的相信,遠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蔣錫培在現場提到了兩會上關于“規范招投標法”的建議,他希望通過這個建議讓現有的商業環境變得更好。
記者了解到,兩會召開前夕,蔣錫培先生經過深入調研寫就了“規范招投標法”的建議,為了讓建議更加完善,他還在行業內的朋友圈征詢大家的看法,以期反映更多人的呼聲。
蔣錫培的建議包括四部分,具體為:
一、招投標現狀招
標投標作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在產生積極成效的同時,招標投標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用和濫用,嚴重擾亂市場、阻礙正當競爭、降低產品質量,最終導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局面,違背國家質量強國、品牌興國及“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優質優價”和“供給側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誤使用,導致投標人惡性價格競爭,促使一些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惜低于成本報價,中標后則采取偷工減料、高價索賠等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脅招標人增加費用,從而獲得額外盈利,這些做法對合同履行中的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安全生產以及工期進度均會帶來了巨大隱患,同時也將造成大量經濟矛盾,拖欠工人工資、拖欠合同價款等糾紛的不斷發生,必將影響社會穩定。
對于生產制造和施工行業,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誤使用也會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由于價格惡意競爭,投標人在正常報價的情況下無法中標,使一些大型規范企業喪失交易機會,或者低價中標后無利可圖,只得大幅削減技術裝備和產品研發方面的資金投入,致使企業缺乏發展后勁,無法提高自身創新能力。用工方面,為了壓縮成本,企業將降低用人標準,減少員工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投入,影響員工素質的提高,最終使企業發展停滯,所在行業陷入惡性競爭、市場秩序癌變且無法自拔的泥潭,經濟和社會發展也不可持續。
二、分析存在問題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我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因此,我國現階段采用的評標方法主要分為兩類: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然而,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和前提條件,也沒有界定“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具體情形和標準,這就導致絕大部分應當進行技術、商務和價格綜合評審的招標項目,為了謀取最大限度的節資率,錯用和濫用了最低價中標辦法,在適用時,故意忽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一律以低價為標準來衡量所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一旦發現投標人報價過低,也不啟動價格認定程序,對于“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現象視而不見,造成大量的低價中標,導致投標人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另外,《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設、貨物采購項目,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對經評審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最低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規定一些具有技術和性能要求的招標項目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重了最低價中標辦法在招標項目中的濫用。同時普遍存在不合格品和偽劣產品越多,檢測機構好處越多的劣幣驅逐良幣情況。
正常的價格,是對他人創新和勞動的一種尊重,同時也是對自身的尊重。畸形的價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關系、法治環境和信用缺失。最低價中標,本意似乎是好的,但卻逐漸腐蝕了中國制造業追求品質、勇于創新和形成適當的行業集中度的土壤,也使政府和企業以此作為名義合規的護身符,而不考慮實際履約的可能性和相應后果,使得在中國經濟增速逐步下行、百業萎縮為特征的今日,價格沒有最低,只有更低。
三、意見和建議
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取消產品招標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建議采用“經評審的平均投標價法”;其中對具有技術和品牌含量的產品招標評分占比不低于30%,可以高于平均投標價中標;完善和細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條款設置。
其次,形成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范惡意低價投標。對于惡意低價投標較為明顯的行業,根據目前市場整體行情,結合相關的政府文件及有關專家的經驗,由政府或行業組織制定招標成本指導價,嚴格規定投標報價應去掉最低價和最高價后,還低于平均投標價一定比例的,視為低于成本價,以此作為整個招標項目的價格評審依據。
第三,建立誠信體系,健全失信懲罰機制。當前,由于供求關系失衡,投標人產能嚴重過剩,在招標過程中,應當要嚴把市場準入關,健全市場清出機制,對于有掛靠投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串通投標、虛假投標等行為的投標人,以及對于發生過嚴重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投標失信、履約失信、行賄受賄行為的投標人,以及違法違規的檢測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作出嚴肅處理,限制進入招標投標市場和監管領域,同時建議對那些資質好、講信譽的誠信單位應給予優先支持,從而促使行業良性發展,社會健康發展,實現偉大中國夢。(路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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