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投資[2016]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根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3號令,以下簡稱“第13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將2016年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升級以及資格證書2016年到期需要延續的機構,應按照第13號令及本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認真準備資格申報材料,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申請單位應當登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系統》(http://www.ndrc.gov.cn/zwfwzx/wsbs,以下簡稱“認定管理系統”)填寫、上傳并打印相關的申報材料。
二、本次申報范圍
(一)資格申請。凡未取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均可提出資格申請。
(二)資格升級。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取得乙級資格的機構,以及2014年以前(含2014年)取得預備級資格的機構,可提出資格升級申請。預備級機構不能越級申請甲級資格。
(三)資格延續。延續乙級和預備級資格的機構,如果此次提出資格升級申請,則無須再單獨提交資格延續申報材料。未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機構,原證書到期失效。
(四)資格重新確認。獲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后,機構發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轉讓等重大變化的,應按規定提出資格重新確認申請。
三、申報材料的具體內容
申報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人員情況、評標專家庫情況、招標業績情況。各部分須分別裝訂成冊,每冊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復印件的,省級發展改革委需先查驗原件。具體填寫要求詳見附件)。
(一)企業基本情況冊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基本情況冊封面(附件1)。
2、資格申請承諾函(附件2)。
3、資格申請書(附件3)。
4、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4)及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公司章程,企業2013年、201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2015年度企業財務報表(申請預備級資格的機構,如果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時間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5年度企業財務報表),現有資格證書復印件(招標代理、工程咨詢、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六類資格證書),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初始時間的證明材料(具體包括相關的委托代理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復印件,以及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時間或者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采取了邀請招標方式的,還需提供有權機關同意邀請招標的批復文件。僅申請資格延續的機構無需提供此項證明材料)。
5、辦公設施基本情況表(附件5)及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自有產權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非自有產權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
6、未受處罰聲明(附件6)。如果近三年內機構(包括分支機構)因違反《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受到相關管理部門暫停資格、降級或撤銷資格等處罰或者機構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的,應提供處罰文件復印件。
(二)企業人員情況冊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人員情況冊封面(附件7)。
2、企業機構設置情況表(附件8)。
3、企業全部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9)及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社保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企業全部人員現狀的社會保險明細表原件,以及企業全部人員2015年10~12月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復印件。
4、企業招標從業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10)及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招標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中高級職稱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登記在冊招標師的資格證書和相應的《中國招標師電子登記證書》復印件。
5、企業非招標從業人員中級以上職稱(包括職業資格)人員名單(附件11)及其中高級職稱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評標專家庫情況冊包括以下內容:
1、評標專家庫情況冊封面(附件12)。
2、評標專家庫人員名單(附件13)。同時,應通過認定管理系統上傳評標專家庫人員職稱證書的電子文檔,無需提供紙質文本。
(四)招標業績情況冊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業績情況冊封面(附件14)。
2、近三年內從事過的招標代理項目情況(附件15、16、17,根據本通知第四條第三項要求進行選擇填寫)及其對應的項目中標通知書復印件(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采取了邀請招標方式的,還需提供有權機關同意邀請招標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同時,申請單位還應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有關要求報送招標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準備申報材料注意事項
(一)電子文件填寫和掃描件上傳,需要通過認定管理系統完成。
(二)需要同時填報電子文檔和提供紙質文本的相關內容,紙質文本應通過認定管理系統打印,確保保持一致。
(三)申報甲級的機構選擇填寫附件15或附件17;申報乙級的機構選擇填寫附件16或附件17。
(四)已組建并使用全省統一的評標專家庫且明確要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全部評標專家必須從中抽取的地區,經省級發展改革委出具書面意見并提供相關文件依據,該地區的機構可以不提交評標專家庫情況冊。申請單位可在申報前向省級發展改革委了解相關情況。
(五)機構的文本申報材料一律用A4復印紙打印,以非活頁方式裝訂。
(六)申報材料必須按照要求格式如實填寫,所有附件均應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七)申報材料應嚴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次序裝訂(包括相關證明材料排列次序),不得擅自調整;如果同一冊的內容較多,可裝訂成若干分冊,并在封面標明次序及冊數。
(八)同一招標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資格證書和相應的《中國招標師電子登記證書》復印件應集中統一裝訂,并與招標從業人員基本情況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九)中標通知書復印件的裝訂順序,必須與招標項目明細表所列的順序以及通過認定管理系統所報送招標業績的項目順序相一致。
(十)勞動合同應提供全部內容。
五、報送招標業績的有關要求
(一)各申請單位應通過認定管理系統上報招標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紙質的招標業績證明材料僅需提供本通知第三條第(四)項要求的內容。
(二)各申請單位上報招標業績時,應按照招標項目情況冊中附件15、附件16或附件17所列項目次序,上傳每一個招標項目對應的招標公告(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采取了邀請招標方式的,需提供有權機關同意邀請招標的批復文件)、評標報告(其中專家簽字部分應上傳掃描件)和中標通知書掃描件。
(三)招標業績計算的起止時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中標通知書簽發日期為準)。
(四)申報預備級資格的機構無需提交招標業績情況。
六、申報材料報送及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查要求
(一)申請單位應在2016年4月25日之前將申報材料報送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每家申請單位的電子和文本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在認定管理系統中填寫對每家申報機構的審查意見表(附件18)。審查不同意的,應明確說明理由和依據。每家申報機構的審查意見表應在省級發展改革委蓋章后,放在該機構文本材料的首頁。省級發展改革委還應通過認定管理系統形成本地區的審查意見匯總表(附件19),作為本地區審查意見的附件。
(三)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應于2016年5月27日之前,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統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中,申報材料委托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接收,聯系電話:010—88485012,010—88485011。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恩濟莊46號F區,郵編:100142。
七、評審有關事項
(一)申請單位未達到所申報級別要求,但符合較低級別條件,且申請單位在資格申請承諾函中明確表示接受低于申報級別資格的,將授予相應級別的資格。不接受的,將不授予資格或撤銷其原有資格。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門戶網站上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接受電話咨詢、書面質疑及投訴材料,所有咨詢、質疑、投訴材料均應據實署名并有確切聯系方式。
(三)公示結束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相關材料,確定最終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并頒發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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